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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8 19: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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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和代理销售是引入到代理财务和税收关系中的购销活动的产品。两者产生的业务基础相似,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也很大,这对于税收筹划是可行和必要的。
一、采购和代理销售的业务特征以及财税特征
所谓的采购商品,是指委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免费或者有偿购买商品的经营活动。
所谓的代销货物,是指委托方在委托方的要求下免费或有偿给予委托方销售货物的经营活动。
标准化采购和代理销售的共同特征是:
1、都是商业委托代理行为,适用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规定。
2、采购代理和代理销售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卖实体之间合法转移;代理采购代理和代理销售代理仅提供与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相关的流通服务。
3、采购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服务报酬属于当事人的“意志自治”类别。
二、与税收有关的采购和代理销售分析
([一)税法原则
笔者认为,规范意义上的采购代理和代理销售行为的实质是,采购代理和代理为销售代理提供相关服务,以完成购买和销售活动。服务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机构”的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服务”。根据税法理论,采购代理人和采购代理人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服务和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的解释,“条例”中的“商品销售”一词是指商品所有权。
([二)对采购和代理销售的现实收集和管理方法。
1、购买行为的收集和管理处理
采购代理人的征收和管理待遇符合税法。根据现行的流转税法,有下列条件的同时购买商品的行为,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如何,均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的规定征收5%的营业税。税项:
(1)受托人不垫款;
(2)卖方向委托方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而委托方将发票转发给委托方;
(3)委托方实际上是根据帐单向委托方结算付款(含税),并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2、代理销售的收集和管理处理
代理销售的收取和管理方式与税法不符。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委托代理销售和委托代理销售活动均应视为“推销”。收取增值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受托人从“寄售佣金”中获得的收入也应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存在对同一托运代理机构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体制安排,因此,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将导致双重征税,并增加代理机构的税收负担:
([1)代理人是小型增值税纳税人;
([2)收货人是小型增值税纳税人;
(3)佣金和接收人都是小规模的纳税人。
在这种收集和管理规则下,现代销售实体可能会出现“不缴纳足够税款”的困境。示例如下:
某大型购物中心的某反承包商是处理“注册税务登记”程序的小规模纳税人。除自营商品外,我们还接受某些制造商(一般增值税)的委托,以制造商指定的价格出售皮革产品。双方同意,托收销售的佣金应由受托人按销售收入的3%(含税)支付,并每月结算。
假设本月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0400元,收货人应支付的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费共计457.16元:
[10400 /(1 + 4%)×4%+ 10400×3%×5%]×(1 + 7%+ 3%)=(400 + 15.6)×1.1 = 457.16 (元)
税收支出比收费收入高145.16元。
上面的例子当然是一个“方便”的例子。实际上,总有费用比率可以平衡代理销售代理商的“收入和支出”。作者称其为“内置资本保全费率”。
再次以上述示例为例,假设本月的含税销售收入为A元,服务费在含税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为Q,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是3%,则表示满意
[A /(1 + 4%)×4%+ A×Q×5%]×(1 + 7%+ 3%)= A×Q的Q =4.49%,这意味着包括佣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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