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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消独资经营后,投资者应对欠缴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吗?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1-01-16 1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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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但是,相较于公司企业的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在于独资个人将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此债务的范围包含所欠税款、滞纳金与罚款。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探讨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后,独资个人承担的税收连带责任,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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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它在运营和管理方面具有灵活性,并且仅对公司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公司相比,节省公司所得税是小规模企业的一种常见组织形式。但是,与公司和企业的有限责任相比,独资企业的劣势在于独资企业将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并且该债务的范围包括所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本文以个案研究为对象,探讨了取消独资经营后独资经营的连带和若干税收责任。

一、案例介绍

2015年5月11日,长治市检查局决定对一家加油站(独资经营)涉嫌逃税行为进行调查,并于次日将税务检查通知送达该加油站。经调查取证后,检查局认为加油站从2013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不记账的进销存方式,售出761,490升柴油。根据2005年11月的销售价格,确定加油站申报的销售量减少4166340.24元,应缴增值税70827元7.84元,税务处罚决定为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决定追回增值税70827 7.84元;和70827 7.k3]将被处以50%的罚款,总计354138.92元。

加油站投资人李振华在履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加油站于2015年8月13日注销了工商登记,比作出税收处理和罚款决定的时间还早。因此,检查局​​仍然将注销公司作为行政处理的主体,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李振华是车站的投资者,他应负责用其个人财产还清车站的有关债务。至于取消是否合法,不在本案范围之内。

一,二审判决:撤销长治市检验局作出的税收待遇和处罚决定;撤销长治市税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判决生效后,命令长治市检验局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经二审判决,长治市监察局拒绝受理,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在作出重审拒绝裁定后,2017年10月,长治市检验局重新下发了《税收加工决定》(长果水计办[2017] L001号)和《税收行政处罚决定》(长国税务局)。和罚款)给李振华[2017] L003)。

二、不当取消企业后如何履行纳税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长治市检查局提倡加油站的处理,处罚的原因有:①在逃税调查案立案后,加油站发生了工商注销,清算报告已提交给加油站。工商部门是虚假的,是骗取了工商注销登记的; ②工商部门未取消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由工商部门办理。 ③税务登记没有取消,税务机关仍然可以行使管理权。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独资企业法》和《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取消注册后,企业的法人地位将被完全消除,并且不再可能以企业的名义从事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或承担任何债权和债务。因此,检查局​​决定处置已注销的加油站缺乏事实依据,财政和税收依据。

根据《独资法》第二条,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所有,并且投资者使用其个人财产欠企业债务无限责任经营实体。第29条规定,公司债务包括欠雇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税金和其他债务。高等人民法院承认,李振华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中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还指出,检查局在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之前,不知道加油站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在这种情况下,检查局对加油站的处理和处罚决定没有错误。 。尽管人民法院根据必须纠正错误的原则裁定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但结果并非由检查局的过失引起。

本案中所反映的企业不当注销后的税收责任问题仍然是有争议的,争议的重点是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应由独资投资者承担:

《行政税收审查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承认税收和滞纳金的征收是一种税收行为,现行税收管理法在“税收”一章中规定了滞纳金。每天将收取五十分之一的固定滞纳金。从表面上看,滞纳金具有征税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固定性和免费性。但是,有学者指出,将滞纳金确定为“延税”会违背“税法原理”。参照国际经验和理论,将滞纳金确定为利息更符合国际惯例。日本认为滞纳金是纳税延误。对于滞纳金少于一个月的人,每年的滞纳金为7.3%;对于滞纳金一个月以上的人,其滞纳金为每年4.6%;美国表示,滞纳金是拖欠的利息,在德国称为滞纳金,但它们都是参照银行贷款利息来设置的,以决定附加利率。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下,税收滞纳金和税收调整中增加的“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目前尚不清楚滞纳金是否为“税款”,罚款是否为“其他债务”,还有待解决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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