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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店后不注销公司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6 08:38:40

  • 点击数

    5596

内容摘要:前两天,一个老板后天说你好顺佳,我的公司怎么就取消不了,到底是为什么?前两天,一个老板后天说你好顺佳,我的公司怎么就取消不了,到底是为什么?好顺佳对公司的具体情况有一个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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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一个老板后天说你好顺佳,我的公司怎么就取消不了,到底是为什么?

前两天,一个老板后天说你好顺佳,我的公司怎么就取消不了,到底是为什么?

好顺佳对公司的具体情况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如下:

好顺佳对公司的具体情况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如下:

2011年,余某在我市注册成立烧烤店,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

2011年,余某在我市注册成立烧烤店,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

2022年3月,李某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投诉烧烤店拖欠其2021年11月至12月劳动报酬。

2022年3月,李某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投诉烧烤店拖欠其2021年11月至12月劳动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多次联系中有些未果,遂以留用服务手段向烧烤店经营者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查询通知书》,限期要求该烧烤店携带相关书面材料接受查询。收到询价通知后,在烧烤店立即取消,逾期按询价通知要求接受询价。

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多次联系中有些未果,遂以留用服务手段向烧烤店经营者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查询通知书》,限期要求该烧烤店携带相关书面材料接受查询。收到询价通知后,在烧烤店立即取消,逾期按询价通知要求接受询价。

这个问题的难点:

这个问题的难点:

本案的困难在于根据劳动保障查询拒绝受理查询通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在其办理了注销手续后,劳动监督机构是否对其继续进行调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本案的难点在于根据劳动保障查询拒绝受理查询通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在其办理了注销手续后,劳动监督机构是否对其继续进行调查和起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看法是调查应继续进行。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不能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在本案中,个体工商烧烤餐厅属于个人经营,行政机关在对个体工商注销时,应将经营者于某认定为案件当事人,由于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一种看法是调查应继续进行。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不能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在本案中,个体工商烧烤餐厅属于个人经营,行政机关在对个体工商注销时,应将经营者于某认定为案件当事人,由于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是,调查不应该继续下去。究其原因,首先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存在。民法典第56条只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撤销后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个体工商户撤销后承担行政责任。其次,《劳动保障监督条例》没有委托行政机关追究自然人,因为该行政机关不应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于某继续办理。

另一种观点是,调查不应该继续下去。究其原因,首先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存在。民法典第56条只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撤销后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个体工商户撤销后承担行政责任。其次,《劳动保障监督条例》没有委托行政机关追究自然人,因为该行政机关不应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于某继续办理。

分析:

分析:

(1)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人力资源良好的顺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个体工商户用人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用人行为进行劳动保障监督。

(1)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督的对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个体工商户用人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用人行为进行劳动保障监督。

(二)个体工商户被撤销后,劳动保障监察机关能否继续对其实施行政行为。《关于解除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的通知》第(三)项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立案。

(二)个体工商户被撤销后,劳动保障监察机关能否继续对其实施行政行为。《关于解除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的通知》第(三)项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立案。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无财产分配和相关义务的承担者的。本案中,余某注销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属于“被查处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解散、关闭”的情况。但劳动保障监督机构撤销的,仍需“无财产分配,无相关义务承担人”。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的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在字(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家庭是个体工商户相关义务的承担者。因此,个体工商户撤销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继续为当事人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作出行政处分。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无财产分配和相关义务的承担者的。本案中,余某注销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属于“被查处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解散、关闭”的情况。但劳动保障监督机构撤销的,仍需“无财产分配,无相关义务承担人”。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的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义务。因此,个体工商户撤销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继续为当事人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作出行政处分。

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发出书面重大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发出书面重大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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