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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公司名称变更代办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8 09:32:30

  • 点击数

    2055

内容摘要:即处理条件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级别、类别,应当报校董会或者董事会提请审批机关批准。2、处理材料学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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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处理条件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级别、类别,应当报校董会或者董事会提请审批机关批准。

2、处理材料

学校许可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须提供原件

提交复印件

须提供原件

深圳市福田区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表(原件)。

原幼儿园董事会同意变更决议(原)。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应用程序。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公室大鹏分局窗口网站()进行申请。如您需要快递服务,请在网上申请时按要求填写收件人信息。

2. 接受。

受理人员应当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前受理申请,并出具《预受理回执》电子版。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驳回通知书。预验收后,申请人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验收人员现场、网上核查后正式验收,并出具验收回执。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3.审查。

验收、验收后,评审人员对材料进行评审并现场查看现场,3个月内作出评审决定,并送达相应文件。

4. 这个决定。

决定机关应当根据审查人员的审查结论,作出批准或者拒绝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不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决定书通过后,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者可邮寄(邮费)、自行或委托他人领取成绩。《收据》遗失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申请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窗口处理过程

1. 应用程序。申请人应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接受。验收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当场作出验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经退回现场更正后受理。

3.审查。验收合格后,审核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批准条件的,发给《XXX幼儿园名称变更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开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自发现需要更正的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交更正请求,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更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

4. 这个决定。决策者应当自办理完毕审查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五、办理期限

30日(工作日)

6、组织

深圳市大鹏新区公用事业局

7处理费用

不收费

8. 法律基础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依照下列权限审查批准: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实施师范教育、医学专业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开办普通教育、医学以外的专业教育的高职院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列名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以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技术学校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名单的省、地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审批。

涉及一个以上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高水平学校审批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各级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开办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资助和其他文化教育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实施职业技能

以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并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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